说明:
1、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可登录 “昆明红盾信息网”(http://www.kmaic.gov.cn)下载或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5、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可到登记机关领取或上网[http//www.kmaic.gov.cn]下载)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可到登记机关领取或上网[http//www.kmaic.gov.cn]下载)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类 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申请名称 |
|
|
|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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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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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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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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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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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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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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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2 (共2页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名 称 |
|
||||||
|
备选名称 (请选用 不同字号)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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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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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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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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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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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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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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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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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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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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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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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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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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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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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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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 □ |
参加经营的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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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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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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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 |
(人) |
资金数额 |
(万元) |
||||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类 1.2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3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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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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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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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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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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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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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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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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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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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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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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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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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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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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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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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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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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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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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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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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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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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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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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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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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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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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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
|
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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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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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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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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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数额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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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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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 1.3 (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6.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4(共2页)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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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营 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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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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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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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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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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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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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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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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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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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 1.4(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委托代理人住所 |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 □ 中打√。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 称 |
|
|
住所(经营场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
|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
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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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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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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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号、住所面积、楼层、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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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总户数 |
|
|
直接利害关系业主户数 |
|
|
同意 将位于 的住房用于开展经营活动。
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
直接利害关系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