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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公安分局业务办理及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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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 |
所需材料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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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业 务 |
新生儿落户 |
当年新生儿落户:(3岁—16周岁):落户申请,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六病保偿证原(复)件,户口一方不在省内需对方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国外出生婴儿落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 ,计生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 非婚生、早或超计划婴儿落户: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父母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 ,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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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育落户 |
收养弃婴落户:《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结婚证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 收养、过继未成年孤儿落户:落户人的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的过继判决书 收养人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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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 |
《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及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 《结婚证》或《出生证》原件复印件直系关系证明(父母、配偶、子女) 居民户口簿 书面申请,填写《户籍迁移申请表》 到落户派出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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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 落户 |
成年子女方可接迁父母: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出生医学证明或直系关系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 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2.72平方米,且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证 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必须达到昆明市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房款付清 :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出生医学证明或直系关系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接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 属计划内生育的需提供生育证,属于违反计划生育的需提供落户前已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罚的相关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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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落户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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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 |
填写《迁落户申请表》,落户申请书,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薄(原复)件,房产证,房产部门档案摘抄表,派出所无户证明,银行按揭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原复)件,达到城镇居住面积标准的,户口证明,结婚证,配偶收入证明,原派出所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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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业 务 |
军人落 户 |
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 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 转业军人证明书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薄 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 房屋 随军家属落户部队现役干部、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1.副营职或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现役军官; 2.服现役满十五年以上的现役军官;3.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所需材料:落户申请书 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军队干部任职命令 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 师(旅)以上批准机关证明 军官证 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 随军家属户籍地《失业证》及离、退职批文 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 转业干部安置落户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 单位接收证明 转业军人证明书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 房产证 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的落户: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 接收单位证明 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薄 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 复员干部落户: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 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 退伍证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薄 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 房屋所有权证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自谋职业批复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退伍证 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薄 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本省、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离休证或退休证 结婚证(投靠配偶)或关系证明(投靠子女)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 省、市安置办的家属随迁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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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劳教释放人员落户 |
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书面申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劳教、劳改释放证明原件,直系亲属单位证明,本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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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 |
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注销户口: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后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证明核实后一个月内予以注销,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其家属 所需材料:本人护照 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销户证明 居民户口薄 居民身份证 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经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一个月内予以死亡注销,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其亲属。 所需材料: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火化证或公安机关死亡证明 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注销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人员的户口:法院的《宣告死亡通知书》 居民户口簿 服兵役注销户口公民入伍后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凭武装部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核实后一个月内予以注销,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其家属 所需材料:入伍通知书 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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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 |
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且该住宅具有长期居住的配套功能),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落户: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分房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及交纳租金证明 职工在职证明(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退休证 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 在昆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 房屋是按揭房、抵押房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等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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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 |
持报到证、昆明市主城区以外或代管户的户口证明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落户: 《申请表》书面申请 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持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户口迁入地址与户口注销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居民户口薄或户口迁出证明 所需材料: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毕业证 居民户口簿 户口迁移证
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昆明市主城区户口证明(代管户除外)的毕业生分配落户:云南省就业指导中心,云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昆明市人才交流中心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 毕业证 单位接收证明 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证明 退学回原籍落户:户口迁入地址与户口注销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居民户口薄或户口迁出证明 转学到本市大中专院校就学的学生落户:学校出具的转学通知 户口迁移证 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落入专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申报落户需先到云南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户口、档案托管手续后,由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统一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在昆明市就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申请落户的人员,必须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申报落户需先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后,户口由人力资源中心工作人员统一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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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业务 |
更改性别:书面申请 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居民户口薄 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规定,自2007年1月起,凡干部(含: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参工管理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申请书 原始户籍档案 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出生依据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始(第一份)人事档案及单位同意变更出生日期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成年公民提供学籍档案,在校生提供原始(第一份)学籍档案 已在我市户政部门申请过更正年龄,再次提出 公民更改居民身份证号码:书面申请 居民身份证编码表 原居民身份证号错误情况相关证明 居民户口薄 公民更改姓名提供相应的证明: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 相关证明 未成年人提供父母结婚证 居民户口薄 公民更改民族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若是公安机关登记户口时登记错误的,由登记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写出情况说明,所领导签字盖章,无需到民政部门出具意见 :书面申请 县(区)以上民委出具的变更证明 居民户口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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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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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办理登记/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如你是: 1.年满3岁以上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 2.因身份证遗失、毁灭、损坏或污损而须补领的公民; 3.更改身份证登记资料公民 4.收费说明: 1.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 2.丢失、损坏或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 3.临时身份证:10元/证; 身份证有效期限说明: 1.3岁以上公民,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居民身份证; 2.10-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居民身份证; 3.26—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20年的居民身份证; 4.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拍照时请穿着深色矮领服装。染彩发、奇异发型者须恢复本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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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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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理居住证手续:1.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说明:1. 《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2. 《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持有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3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签注。依法办理签注方可连续使用。 办理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1. 《临时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2. 《居住证》除享有《临时居住证》在本市享有的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
68338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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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通行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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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2、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
68329310-8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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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港澳)通行证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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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通过《昆明市出入境管理》咨询办理或者通过《昆明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网》http://www.kmcrj.com/Default.aspx网上预约办理。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咨询电话:0871-3144695五华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咨询电话: 0871―3632709盘龙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咨询电话:0871―3146283西山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咨询电话:0871-7190304 |
0871-3144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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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安 业 务 管 理 |
爆炸物品 购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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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1条 1、爆炸物品购买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危险物品、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理及审批(体流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治安管理大队受理、核发证件 |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宇清137084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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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 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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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6条 1、爆炸物品运输申请;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宇清137084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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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许可证》 (旅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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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国务院41号令 1、申请;2、《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在辖区派出所领取,单位、派出所签署意见) 3、《开业备案表》(在辖区派出所领取);4、《从业人员登记表》(在辖区派出所领取,单位、派出所签好意见,要求有身份证复印件、照片);5、企业法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照片;6、经营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及内、外观照片 7、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协议书;、8、《消防审核意见书》 |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宇清137084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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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印章 准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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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介绍信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2、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印章刻制函、《营业执照》、经办人的 身份证;3、原机关事业单位更换新型网络防伪印章凭本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4、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更换新型网络防伪印章凭本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 |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宇清137084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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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 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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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1、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经有关公安机关加具意见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审核批准; 2、承办者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安全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承办者须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所属治安管理大队递交书面申请(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由所属分局报市局审批) |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宇清137084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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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 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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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 需要在本区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本区公安局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向本区派出所及治安管理大队递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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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宇清137084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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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只提供业务咨询,以上事项办理请到高新公安分局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