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服务事项及流程指南
|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单位窗口 |
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
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区科高路999号阳光大厦D座2楼 食药局5号窗口 |
|
联系电话 |
68155631 |
|
申请条件 |
1、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1、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