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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第28号令);4、《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六条。

受理部门及地点

昆明科高路1612号高新火炬大厦802室  0871--8155022

决定机关

高新区人社局

是否有电子政务系统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请条件(材料)

一、行政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施;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4、明确法定代表人,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人员;5、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二、申请材料
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2、符合《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原件1份);3、注册资本证明(原件1份);4、责任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专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7、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原件1份);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书(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无固定格式

审批流程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2、其他部门、个人或者合伙开办的:向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递交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及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备注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