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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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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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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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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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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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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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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昆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明高新区火炬大厦715室,联系电话:8155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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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昆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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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申请单位向高新区安监局递交申报材料---受理---高新区安监局终审---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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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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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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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后,可以按照证书上核定的内容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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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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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