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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就业许可

许可内容

行政许可项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内地就业许可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申办
1、  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
员可超过60周岁);
2、  身体健康;
3、  持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  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
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注销
1、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件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2、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办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聘雇意象向书或者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5、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
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填写《港澳台就业证申请表》(原件2份)附就业申请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1份,验原件);
7、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
二、个人申办
1、《港澳台就业证申请表》(原件1份);
2、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照片2张。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港澳台就业申请表》,表格可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领取。

受理机关

昆明科高路1612号高新火炬大厦802室  0871--8155022

决定机关

高新区人社局

程    序

申请人向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时    限

1、  用人单位申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  香港、澳门人员申办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证件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1年,期满后需延期的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法律效力

台港澳人员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昆明合法就业。

收    费

年检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