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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许可内容

行政许可项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设定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法律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二条。
 

申请材料

一、  认定
1、  申请报告(原件2份);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5、  企业鉴章的职工花名册(原件1份);
6、  企业鉴章的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7、  安置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企业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     职工签名的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原件1份);
11、     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  年检
1、  年检报告(原件1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验原件);
3、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4、  企业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和本年度职工花名册(原件各1份);
5、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企业最近一个季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职工签名的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表》,表格可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领取。

受理机关

昆明科高路1612号高新火炬大厦802室  0871--8155022

决定机关

高新区人社局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报材料——高新区就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报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核准——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证件有效期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有效期5年。
法律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四条。

法律效力

企业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可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事宜。
法律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四条。

收    费

年检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