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内容 |
行政许可项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
|
设定依据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
条 件 |
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
|
申请材料 |
一、 认定 |
|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申请人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表》,表格可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领取。 |
|
受理机关 |
昆明科高路1612号高新火炬大厦802室 0871--8155022 |
|
决定机关 |
高新区人社局 |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报材料——高新区就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报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核准——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证件有效期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有效期5年。 |
|
法律效力 |
企业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可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事宜。 |
|
收 费 |
无 |
|
年检年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