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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审核)

事项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昆劳社通〔2007〕109号)

受理部门及地点

人事劳动局   火炬大厦10楼1010室

决定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是否有电子政务系统办理

办件类型

上报件

申请条件(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高新区办理所需材料如下:1、申请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到高新火炬大厦1010室领取)一式四份,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原件和相关病情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4、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对事故所作调查的分析责任认定报告书。5、事故受伤者本人陈述(签名并按手印)。6、事故现场证人或其他证人旁证材料(签名并按手印)。7、属职业病的应出具职业病鉴定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8、属暴力伤害必须出具公安机关报案或其他相关材料。9、属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书(表格)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kmlss.gov.cn上下载)

审批流程

不予受理

 

调查

 

受理

 

认定

 

审批  

 

提交认定材料


 

办理时限及说明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          准

不收费

备注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