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许可内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具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易制毒化学品专业知识安全培训; 
(四)有符合生产以及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六)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遵照执行;
(八)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及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台账; 
(九)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原件1份);
4、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知识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
7、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书》,可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下载,或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免费领取。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受理机关

昆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昆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明高新区火炬大厦715室,联系电话:8155259)。

 

决定机关

昆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类经营)。

 

程    序

申请单位向高新区安监局递交申报材料---受理--- 高新区安监局终审---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时    限

即办。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证件有效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效力

未  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后,可以按照证明上核定的内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收    费

 

年检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