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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许可内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9类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水表、电表、煤气表、热能表、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衡器、甲烷测定仪、粉尘测量仪以外的计量器具)。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等);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型式批准证书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
3.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应当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实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5.计量检定员证书(复印件1份)。
6.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合格报告。
(二)复查申请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
2.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应当提交近期产品性能实验报告或质检报告 (原件1份)。
3.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合格报告。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需填写《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申请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或云南质量信息网(www.ynqi.com.cn)下载。

受理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火炬大厦211室(电话:8155055)

决定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程    序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
 

时    限

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即办。

证件有效期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法律效力

领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收    费

年检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