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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登记证》办理

事项名称

《统计登记证》办理

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或办理统计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备案的;(二)涂改、转借统计登记证的;(三)丢失或者损坏统计登记证不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的。

受理部门及地点

昆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908室

决定机关

昆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是否有电子政务系统办理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请条件(材料)

1、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年审单位请携带《统计登记证》副本、《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云南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企业还需携带2009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或者“损益表”用于核实《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填列的数据。
3、已办理统计注册登记的单位,如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和组织机构代码(其中任一项)已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的,需提交一份单位盖章的变更申请,携带《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已变更证书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云南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交回原《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换发新的《统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还需携带2009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或者“损益表”用于核实《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填列的数据。
4、因单位撤销或合并的,携带《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及批准注销的相关文件和合并单位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交回《统计登记证》正、副本。
5、如果《统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请登报作废,补证时需附上整张报纸。
需注意:《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遗失,证号查不到,可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经济发展局查询,也可打电话查询。

申请书(表格)

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表号DJ101表)

审批流程

企业填写《基本单位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表格可直接到火炬大厦908室领取或登录http://www.kmhnz.gov.cn/下载)→携带办理类型所需的资料到火炬大厦908室即时办理

办理时限及说明

定于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免费开展一年一度的统计单位注册登记、年审等工作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备注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