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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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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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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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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五)《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六)《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二条;
(八)《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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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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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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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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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具有维修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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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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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六)能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条;《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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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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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锅炉使用登记
1.《锅炉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锅炉总图(验原件);
4.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5.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安全阀压力表合格证书或检定证书(验原件);
7.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锅炉)(验原件);
8.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9.安装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10 .锅炉水处理方式及水质指标(验原件);
11. 有关规章制度目录(验原件);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二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压力容器登记卡》(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压力容器竣工图(验原件);
4.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5.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合格证或检定证书(验原件);
7.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压力容器)(验原件);
8.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9.安装质量证明书(验原件);
10.有关规章制度目录(验原件);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注: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只需提交1至8项资料。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公称直径≥50mm的GC1级、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管道);
3.《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
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书、安装竣工图(单线图)(验原件);
5.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7.有关规章制度目录(验原件);
8.压力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验原件);
9.在用压力管道提交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检验报告;
(四)气瓶使用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气瓶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并附电子文本);
3.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1份);
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
5.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验原件);
6.气瓶使用单位代码(验原件)。
(五)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卡》(原件1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有制造监督检验要求的设备提交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
4.安装验收监检(检验)报告(验原件);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
6.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验原件);
7.维保单位许可证和维保合同或免费维保证明文件(仅限电梯)(验原件)。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条;《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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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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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卡,申请表在质监高新分局业务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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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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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火炬大厦211室(电话:815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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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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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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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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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特别说明:机电类特种设备除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颁发牌照外,其他特种设备只注册登记,不发使用证,申请人凭注册登记标记到验收检验机构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记。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条;《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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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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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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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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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压力容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二)压力管道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合格期间有效;
(三)气瓶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检验期合格有效期内有效;
(四)厂(场)内机动车辆颁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在检验期合格有效期内有效;
(五)其他特种设备不颁发许可证,发放登记代码。
法律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一条;《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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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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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代码后方允许使用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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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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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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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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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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