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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认定

许可内容

计量标准认定。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发

条    件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共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配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程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程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 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8.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合格报告。
(二)计量标准复查申请应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超过有效期的按新申请考核办理。申请复查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原件2份);
5.随机抽取的两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9.专家考核组现场考核合格报告。
法律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需填写《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申请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或云南质量信息网(www.ynqi.com.cn)下载。

受理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对辖区内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建立的计量标准进行认定)。
受理地点:昆明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火炬大厦211室(电话:8155055)
 

决定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程    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核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时    限

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即办。

证件有效期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 4年。
法律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效力

领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收    费

年检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