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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17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26、27条

受理部门及地点

社会事业局卫生管理处  高新管委会813室

决定机关

昆明高新区管委会

是否有电子政务系统办理

办件类型

联办件(联办单位名称: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条件(材料)

(一)申请人签章的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含科室分布在内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申请书(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可到受理点领取或从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

审批流程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及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备注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