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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工伤认定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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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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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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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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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高新区办理所需材料如下:1、申请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到高新火炬大厦801室领取)一式四份,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原件和相关病情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4、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对事故所作调查的分析责任认定报告书。5、事故受伤者本人陈述(签名并按手印)。6、事故现场证人或其他证人旁证材料(签名并按手印)。7、属职业病的应出具职业病鉴定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8、属暴力伤害必须出具公安机关报案或其他相关材料。9、属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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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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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高新区人社局(地址:昆明科高路1612号高新火炬大厦801室,电话:0871-815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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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高新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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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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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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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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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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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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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