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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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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定点零售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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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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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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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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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两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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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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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能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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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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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身份证,药品经营人员职业资格证的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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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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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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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品质量、药品保管、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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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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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品资格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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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暂未办理该项业务,委托五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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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暂未办理该项业务,委托五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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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评估,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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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合格的5个工作日办理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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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及有限期限 |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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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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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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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及年检 |
每年一检,资格证正本两年有效期到期后换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