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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待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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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癫痫、血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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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
1、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原件,须由二级(指各区、县人民医院)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2、近两年内与病种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3、有住院病史的须提供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4、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及三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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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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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关 |
昆明高新区医疗保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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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条件的发就诊证,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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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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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 |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就诊证》,有效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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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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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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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审 |
每两年进行复审复查换证,合格更换新的就诊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