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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2)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二)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二、提交材料:
(一)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结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2、双方婚育证明;(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交:原件)
3、双方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4、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并持有“通知书”;(交: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二)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结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2、双方婚育证明;(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交:原件)
3、双方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4、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交:原件)
5、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三)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结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2、双方婚育证明;(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交:原件)
3、双方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4、夫妻双方父母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交: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四)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结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2、双方婚育证明;(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交:原件)
3、双方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4、港、澳、台归国华侨,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交: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五)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结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2、双方婚育证明;(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交:原件)
3、双方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4、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审:原件,交:复印件)
(六)《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
1、结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2、双方婚育证明;(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盖章,交:原件)
3、双方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4、丧偶证明;(交:原件)
5、双方农业人口的户籍证明。(交:原件)
6、最后一个子女的出生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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